问题 | 一个好的跨国并购法律模式与结构设计至少应满足两大目标 |
释义 | 直接收购与间接收购 直接收购指的是中国企业直接以自己的身份到境外并购东道国的企业。而间接并购指的是中国企业先到第三国,一般是"离岸法域"注册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亦即离岸公司),使之充当中间控股公司的角色,然后通过该离岸控股公司收购东道国的企业。通过离岸公司进行间接收购的最大益处在于其可以规避并购目标所在国的政策与法律管制(如反倾销措施、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隔离直接收购所带来的法律与经营风险和降低收购成本以及获得收购资金的调度自由。也正因如此,其已成为现今国际并购中的通行之道。通过离岸控股公司进行并购,建立起目标企业与中国企业的隔离层,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规避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限制而实现收购目标。中国企业作为收购方由此不仅可免受目标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直接管辖,在目标企业出现法律和经营风险时,也可由作为独立法人的离岸公司作为中国企业与目标企业的风险隔离层承担该风险,而免使作为最终投资者的中国企业直接承担该等风险。而且,由于离岸公司保密性良好,通过离岸公司进行并购无疑可以较好地掩饰中国企业的身份。离岸法域通常没有外汇管制,中国企业可以充分享有调度外汇资金的自由以满足灵活并购的需要。再者,离岸公司因为税率低甚至免税,因此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购可以大大降低并购成本。而如果企业还有进一步上市融资的目标,而离岸公司更可最佳满足该等目标。 此外,以离岸控股公司方式进行的国际并购还具有以下优点:方便地进行资产剥离,避免因一次认购目标公司股票而造成收购成本过高的压力或征求小股东同意的协商成本,规避承担债务与或有债务的风险,以及方便地进行换股收购、管理层收购(MBO)和反收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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