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层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地下层赔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 二、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三、宅基地的基本特征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上述文章属于关于“地下层赔偿标准”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地下层赔偿标准,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知,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分析而定,对于宅基地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当事人不妨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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