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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经当庭质证
释义
    一、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经当庭质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二、什么时候进行质证
    法庭调查阶段。狭义的质证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三、质证的方法有哪些
    质证的方法之一是分解。即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解,分解证据的种类及其每种证据类型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达到证明效果的大小,以及是否有证据力等等的分解。
    再次,质证的方法之二是对比。即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将分解后的证据进行对比,从而辨别出证据力的大小,证明能力的多寡,这样才能分清哪些证据是无效的或者证明力小的,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证明能力强的。
    同时,质证的方法之三是印证。即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进行印证,看是否得到顺利成章的解答,是否能够以理服人,是否能够被常人理解和接纳。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司法鉴定材料是否需经当庭质证的相关知识,司法鉴定材料可以当庭质证,在证据材料互换后,当事人有质疑的可以提出鉴定申请,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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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