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收养协议书怎样写 |
释义 | 一、解除收养协议书怎样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格式: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 二、解除收养协议书范文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收养人潘A,男,汉族,1944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 收养人胡-B,女,汉族,1954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1号。与潘A是夫妻。 被收养人潘-a,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号。现住址。 被收养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养人潘A、胡-B夫妇于1992年11月1日在自家门口收养了弃婴(男),后取名为潘-a。经有关部门同意登上了户口。从此,潘-a与潘A、胡-B夫妇成立了养孙子与养祖父母关系,至今已有15年多。后,潘-a查找到了亲生父亲蔡-c(母亲离异),就回到其亲生父身边生活至今。现双方收养关系形同虚设,经协商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潘A、胡-B与被收养人潘-a经协商同意自愿解除收养关系,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孙子与养祖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没有其他争议。 被收养人:(签字) 收养人:(签字) 被收养人之父:(签字) 时间:年月日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消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三)养子女姓名权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养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之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被收养人此时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首先要解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利益保护问题。法律应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没有继续对未成年被收养人提供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不会继续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支出。 2、对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上,法律赋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选择权,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解除收养协议书怎么写的相关内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中需要包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以及经过,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等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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