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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级刑事案件是什么情况
释义
    一、市级刑事案件是什么情况
    市级刑事案件由市级检察机关侦查或者侦办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在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区别:
    1、对应法院层级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2、管辖案件不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3、处理权限不同。市检察院可以提审区检察院的案件。可以对区检察院办理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刑事案件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三、刑事案件中侦办的意思是什么?
    1、侦办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处于侦查机关就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构成什么罪名都要根据侦办结果来判断。
    2、批捕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4、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后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通过以上的介绍,我们应该了解到市级刑事案件由市级检察机关侦查或者侦办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市级刑事案件是什么情况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两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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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