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储藏室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储藏室补偿标准 (一)赔偿标准 1、要看交付给你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2、要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3、要和开发商共同对所购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工作。这是一项细致工作,如果购房人不懂工程质量等相关知识,最好找懂工程的朋友来共同完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整栋楼是合格的,但不意味着购房人所购买的这套房没有质量问题。 4、要向开发商索要《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约要求维修。 5、签订合同要注明房屋缩水要开发商赔偿,所交大定金可以退还(法律规定),会所应由开发商承担,不在业主的公摊中。 ![]() 二、产权置换的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三、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需要找哪个部门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的法律规定。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篇文章就是一篇有关储藏室补偿标准的文章。有关这个问题的解答,小编已经为您解答清楚。希望小编对储藏室赔偿的解答内容清晰,能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在阅读之后还是需要进一步了解有关征地的法律问题,您可以选择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在线律师,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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