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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因素可以影响股权划分
释义
    一、什么因素可以影响股权划分
    (一)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二)项目的CEO应取得相对多的股权。因为CEO是合伙事业的灵魂,对公司负有更多的担当。只有CEO取得相对多数的股权,才有利于创业项目的决策和执行。(三)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比如,有些项目的启动,不需要太多资金,而是依赖某位合伙人的专利;有些项目需要创意,产品仅是技术实现;有些项目,产品并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推广更重要;有些项目,可能某个合伙人不需要怎么出钱出力,但只要其是合伙人,以后融资、导入项目所需资源、IPO就比较容易;各种情况,无法一一罗列。因此,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四)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创业项目的启动、测试、推出等各个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五)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一般来说影响股权分配比例的因素就是上面提到的五个,当然还有一些其他不确定因素需要大家留心,掌握了核心其他的东西也就不那么难了。
    
    二、股权让与担保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股权让与担保中,股权受让人并未取得股东资格,所以因股权让与担保导致目标公司形式上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也不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在(2019)最高法民申6422号田桂川与河南天宝置业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并到工商部门变更股权,均系履行上述担保协议之行为,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7]规定的一人实际股东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三、股权让与担保与个别清偿
    股权让与担保下,受让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因此产生的清偿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8]规定的个别清偿。
    在(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认定刘志平对讼争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法》第十六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一是,因为此种个别清偿行为减少破产财产总额;二是,因为此类个别清偿行为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在当事人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相应股权变更登记,且让与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认定让与担保权人就已设定让与担保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是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的既有功能,是设立让与担保合同的目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什么因素可以影响股权划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在股权让与担保下,登记的股东不是实际的股东,即便具有登记股东的商事外观,相对人也不能主张登记股东承担股东责任,无疑将对商事外观主义造成冲击。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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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5:3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