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建筑是否人民法院主管 |
释义 | 一、违法建筑是否人民法院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该条规定表明,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即该法已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条规定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程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法院主管。 ![]() 二、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违法建筑包括范围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以上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违法建筑是否人民法院主管”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违法建筑是否人民法院主管,除此以外,还有违法建筑的概念以及违法建筑的范围,对于违法建筑,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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