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生不写病历怎么处罚吗? |
释义 | 一、医生不写病历怎么处罚吗? 不好好写病历,违反了以下几条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 二、医院篡改病历怎么办? 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旦发现医生篡改病历,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患者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据了解,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针对医生篡改病历的规定是,若医生篡改病历的行为或后果直接导致了病人病情恶化,甚至更严重的情况时,才会认定是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纠纷时,针对医生篡改病历的做法,专家建议,患者有权利索取病历复印件,可以作为原始资料保存举证,也可向公安、司法部门独立的鉴定机构申请痕检鉴定。根据卫生部医政司、政法司联合下发的通知,凡是证实到病历被伪造过的,将直接定性为医疗事故,其等级、责任具体另行讨论,该文件有待卫生部的证实和下发,对于医生的病历的规范也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三、医疗事故病例多久能拿出来吗? 需要病例可以要求医院拿出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生不写病历怎么处罚吗的相关内容,我们从中了解到无论是否有电子病例,医生都需要写病历,而且医院伪造病历,这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这方面的知识有点复杂但也是重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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