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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定案由
释义
    一、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定案由
    审判实践中,因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纠纷,适用本案由。为此,《决定》在本案由项下增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相应的纠纷应适用对应的第四级案由。
    另外,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此类纠纷亦应适用本案由。
    
    二、同居关系的认定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抚养与财产纠纷问题。
    三、怎么处理同居期间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这篇帮文章介绍的是关于“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定案由”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定案由,根据分析,这种案由一般属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以及同居关系子女纠纷,对于同居关系的问题,建议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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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