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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徽一男子用锄头击打母亲致死,杀人后潜逃怎么判刑
释义
    一、安徽一男子用锄头击打母亲致死
    2021年10月17日将近9时,宣城市绩溪县瀛洲镇汪村王洪波在家中用锄头击打其母亲任淑琴,致其死亡,案发后王洪波逃往汪村行政村南川自然村后的山上,绩溪县公安局正在开展搜索。
    因南川村后的山与歙县公安局杞桎里派出所辖区接壤,翻过山就可以直接抵达歙县范围,出口处有可能在方村头。因此请求歙县公安局协查,并安排辖区派出所结合地形地势开展工作。
    目前,当地警方和多部门正在搜捕当中。
      
    二、杀人后潜逃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犯杀人后潜逃多年后被抓获的,如何量刑要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公安通缉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网上通缉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案件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安徽一男子用锄头击打母亲致死,杀人后潜逃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杀人后潜逃的,一般会根据其具体的案件情节来量刑。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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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