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轻伤乙级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轻伤乙级鉴定标准 轻伤有一级和二级的标准,并没有甲级和乙级的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原有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失效。该《标准》将人体损失程度由重至轻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五个等级,将重伤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更加符合诉讼要求,为法官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与鉴定时机 1、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2、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在治疗终结后,伤者可向处理交通事故大队申请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不对会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或不被法院采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轻伤乙级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轻伤的标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没有轻伤甲乙级之分。轻伤一级是指伤势中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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