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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
释义
    一、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
    1、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后期治疗费用(附医疗机构证明)等原始单据。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客观不能住院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凭据支付)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财产损失
    据实计算,凭据结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某,女,汉族,1962年9月7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系被害人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商某某,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滨中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判决及刑事量刑方面,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民事判决部分存在错误,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2、三被告人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行凶者,一审判决其7年有期徒刑,使生者痛苦,死者不安,三被告人拒绝赔偿被害人分文,穷凶极恶,罪不可恕,对于一审判决,上诉人坚决不服。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3075196.6元,丧葬费13203.5元,医院抢救费、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属于错误的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6305元乘以20年计算计:326100元,死亡赔偿金15584.5元,并且被害人母亲已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之人,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22014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
    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魏某某无期徒刑、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被告人魏某某属于成年人,又是该杀人案件的教唆犯,又拒不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中国古代法律就讲究“律有明文,杀人者死”,而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定情节的情况下,不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坚决不服,滨州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属于量刑畸轻,尤其是被告人商某某作为杀人案件的直接行凶者,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却只换回了几年的徒刑,请求人死去儿子的生命难道就如此不值钱,人的生命难道就如此的轻视。更为可恶的是,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分文未予赔偿,更证明三被告人穷凶极恶,罪大恶极,论罪当诛,不可饶恕。滨州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放纵了罪犯,使被害人含冤的在天之灵难以瞑目,使被害人父母没有得到任何的精神慰藉,被害人父母作为请求人坚决不服,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秉公执法,伸张正义,依法判决,还上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郭某某、苏某某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本的法律知识。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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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