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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释义
    一、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诈骗罪中受害人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往往采取不受理的态度。理由是,诈骗罪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只有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诈骗罪案中,被骗的钱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因此并不能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诈骗案中受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同时,根据前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经济损失”。
    1.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属赔偿的范围。直接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必然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已经遭爱的实际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而因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物质损失是间接物质损失。直接物质损失主要有五类:
    ①因犯罪行为直接损毁的财物;
    ②用于被害人本身的费用。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就医交通费、残疾用具费;
    ③因陪护被害人或料理被害人死亡后果而产生的费用。如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车船费,运尸费,丧葬费,亲属的奔丧费等;
    ④原由被害人抚养和赡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补助。
    2.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一般不支持被害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害人因容貌、肢体等残损导致婚姻、就业、生活等困难而遭受终身精神痛苦的,在赔偿人身损害时可一并考虑精神损失情况,但不宜单独判令赔偿精神损失。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伤残赔偿金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2、对于物质损失的界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残疾赔偿金不属于与物质损失,未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所以不能就残疾赔偿金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提交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是不受理的,是只有在特定情形才采取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诈骗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七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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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