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规则 |
释义 |
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规则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要求提出机关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价格认定必需的相关材料。提出机关对上述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当载明价格认定机构名称,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真伪质量检测证明,价格内涵(被盗财物所处不同环节、区域及其他特定情况的价格限定),价格认定基准日,提出机关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如,农产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长周期(芽、花、果等)、生命周期(种、芽、苗、初果、盛果、衰老、死亡等)、流通环节(产品收购、储运、批发、零售等)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的价格内涵包括生产过程(在产品、产成品等)、流通过程(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零售)、回收过程等环节的价格。 二、价格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价格鉴定 (二)受理价格鉴定 (三)现场勘估 (四)鉴定、估算 (五)出具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结果处理 鉴定结果应以书面报告形式交付委托人。鉴定结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标的物名称、种类、规格、数量,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鉴定标的物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勘估说明; (三)鉴定因素分析,鉴定勘测数据,鉴定使用方法,鉴定结果;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鉴定结果报告书由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价格鉴定承办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以上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规则”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被盗物品价格鉴定规则,除此以外,还有价格鉴定的概念、价格鉴定的程序以及价格鉴定的结果处理。对于价格鉴定,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敬请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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