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
释义 | 一、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 四川xxx事务所受成都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 1、原告为被告××及第三人张某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原告以其居间服务平台为被告发布房源信息;第三人通过原告了解到被告的房源信息。 2、借助原告的居间服务平台,被告与第三人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此,原告已履行了居间合同的主要义务,实现了被告的委托目的,原告即应获得劳动报酬。 (二)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应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房屋结按及过户手续,被告却以房屋售价过低、办理出国手续需用房产证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办理。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被告单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出售房屋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应当获得的居间报酬×××元无法实现。 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可预期经济损失×××元。 综上:原告已成功提供了居间服务,应当获得报酬;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无法取得居间报酬,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此致 成都市××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 二、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合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总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1年12月30日,被告为了投资建设XXXX博览中心商业 管理系统信息项目,与原告就应用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签订买卖合同2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XXX商业信息管理系统VXXXX版》的应用软件及硬件设备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2年1月4日送货,并于2012年2月15日安装应用软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收的送货单及2013年9月3日原、被告之间的对账清单加以佐证,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6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总价款共计160000元,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交货、安装等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根据该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另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无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0.3%作为违约金。现被告无故拖欠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十分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法庭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陈XX 2014年XX月XX日 三、民事起诉状(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上海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二被告联系地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10年2月3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201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的相关内容,在出现船舶买卖纠纷的时候,是需要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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