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人权法是在怎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
释义 | 一、《联合国宪章》的人权 1945年4月25日——6月20日,50个反法西斯盟国在美国旧金山集合,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的序言开宗明义的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寅项都涉及人权。其中,第五十五条是《宪章》关于人权规定的关键性条款,该条款规定:“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觉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 1、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发展。 2、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 3、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第五十六条规定:“各会员国担允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本组织合作,以达成第五十五条所载之宗旨。”实际上,《宪章》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宗旨是极其广泛的,但是,“该条授予联合国组织的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其职责是去‘促进’,而这种责任交给了联合国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这两个机构在这个问题上作出的决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说,《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并不能直接构成会员国的直接义务。并且,《宪章》尽管用了人权这一概念,却并没有就人权的具体含义作出规定。虽然如此,人们普遍认为,《宪章》中的人权条款,有着空前的巨大影响,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内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这是联合国系统最基本的人权文件,也是现代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于1948年12月10日正式通过该宣言。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宣言》的主要内容是西方国家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具体化,着重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主要是个人的政治权利)。但同时,该宣言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了规定。由于《宣言》是以联大诀议的形式通过的,它本身不是条约,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目前在西方学者看来,“国际法律工作者很少有人否认《宣言》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了法律义务的”。在我国,学者们“几乎一致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了共同人权标准,尽管其后的人权活动发展了它提出的标准,而且还将继续发展,但它仍不失为基本的人权标准,不可能离开‘宣言’宣布的权利去谈人权”。 (二)两项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1966年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同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这两项公约与《公同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是当代国际法的基本文件。 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范畴,前者重点在于个人免于来自国家方面的干涉和压制,而后者则需要来自国家方面积极的介入”,这使得两个公约,不仅措辞不一样,而且在实施、实现方面也不相同。所以,“按照一般的看法,对大多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护只需要很少的经济资源--——如果需要的话。……对一国政治除了要求它进行立法和作出不从事某种非法行为的决定——不对人民施加酷刑、不任意对他们监禁——之外,不会对它有更多的要求。然而当涉及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时,负担就会加重,而且任务会更复杂”。这种看法本身透露出“守夜人”式的传统国家观念,这也许就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不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这似乎与当代世界的发展不合拍,因为当代国家已普遍介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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