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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证据
释义
    一、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证据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非法拘禁罪时间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除以“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确定量刑起点外,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和证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遇到的问题有所帮助。要注意的是,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生活中,如果您遭到非法拘禁,一定要报警。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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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4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