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上诉 |
释义 | 法律问题: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与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大-连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工业区。 投资人:林*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琼,女,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村夏街掘涌尾一巷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招*铨,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峰,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梁*彬,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竹坪乡竹坪村6组。 上诉人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因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2月14日受理了第三人梁*彬的工伤认定申请,当日,被告对第三人作了调查笔录,收集了证人陈*发的《证明》和原告佛山市**区乐从镇沙边大华木业家具制造厂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医院的《诊断证明书》。2004年12月15日作出№3007458《工伤认定书》,认定:梁*彬是原告的机械木工。2004年11月14日下午2时20分左右,梁*彬在厂内操作锣机加工沙发边架下弯木料时,由于木料跳动,右手没有拿稳木料,不慎碰到锣刀上,导致右手受伤,事后送到龙江医院治疗,龙江医院诊断为右拇、中、环指受伤。梁*彬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梁*彬的受伤为工伤。原告不服该工伤认定,于2005年2月7日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22日作出佛府复决[200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3007458《工伤认定书》。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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