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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变更的登记程序
释义
    一、股权转让变更的登记程序
    1、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5、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转让方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6、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二、经营范围的变更
    (1)公司关于变更的申请;
    (2)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单位)的请示;
    (3)关于变更事宜的董事会决议;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
    (5)公司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
    (6)验资报告;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与股权转让变更的登记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股权转让变更的登记程序的问题。就算是公司内部进行的股权转让也是需要签订转让协议的,如果可以最好进行公证。如果您对中小企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第九条
    [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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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5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