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书的委托期限 |
释义 |
一、委托书的委托期限 1、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应当依据于双方在委托书中的约定,双方根据委托事项自由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视为在委托事项完成日终止。 2、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3、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也就是常说的授权范围,这一点非常重要 委托书必须要委托人亲笔签字,法人还需盖公章。 4、委托书有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托有效,超过约定的日期,委托书无效。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受托人利用委托书干其他有害企业的事情,降低企业风险。 二、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出具的法律文书。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如做出违背国家法律的任何权益,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协议,在授权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被委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简单说就是委托人到底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干什么。委托事项一定要表达清楚明确,希望受托人干什么就在授权委托书中一项一项列清楚,这样才能预期受托人行为的范围,以便达到控制自己的风险。如果委托事项不明确,基于保护第三人对于法律文书的信赖,授权委托书会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需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3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具有人身性质的遗嘱、收养子女、婚姻登记等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委托书的委托期限的相关内容,在签订授权委托书的时候,最好是书面确定好委托的时间和范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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