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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释义
    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不能是法人,且只能是中国人不能是港澳台,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② 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另;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在50人以下,但实际意义上的合伙人人数突破了50人的限制,普遍采用了隐名合伙的方式规避50人的限制,即由一小部分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工商登记上予以明示,而其他投资者则作为“隐名合伙人”,从而进行较大规模的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于他方经营的事业进行出资,从而分享其营业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并不是商事主体,它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即可,无需进行登记。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的地方在于,隐名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只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他们也都不享有对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和事务执行权。公司中的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显名股东,而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是不能要求成为显名合伙人的。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法》第61条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限制的规定名存实亡。
    三、合伙企业劳务出资可以吗
    可以。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经营需要而对合伙企业投入的资金,是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普通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以上是关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对于有限合伙,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并有权就此领取报酬,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不得对外代表合伙公司。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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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