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4月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员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员工小王得到了迟来的加班费。 2008年12月,小王来到芦溪县某公司就职。该公司由于是招商引资企业,且从事居民消费服务行业,在当地颇有名气,加之公司老板“财大气粗”,属于芦溪县的一家“大牌”公司。小王很想干出一番大事业,所以工作时特别用心和认真。该公司为了扩大自身的竞争力,对员工的要求很严格,经常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弄得怨声载道。但是公司管理层并不理会员工的抗议声,依然要求员工加班。小王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均遭到拒绝。小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芦溪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以尽早化解矛盾纠纷,不影响该公司的运营。但该公司管理层拒绝向员工支付加班费,认为员工加班是本职工作。承办法官向被告详细解释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阐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工资报酬是合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该公司终于愿意与员工小王共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小王高兴地离开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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