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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
释义   一、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
    优先购买权必须在特定期间内行驶,若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
    综上,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侵害优先购买权,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二、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是什么
    1、优先购买权对出卖人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作为一种支配权,所有权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对所有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但是在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所有人的处分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出卖人出卖财产时,必须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当优先购买权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时,出卖人必须将财产卖与优先购买权人。故对出卖人来说,其主要义务在于将出卖的意思表示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2、优先购买权对权利人的效力
    优先购买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受益者,其基于租赁、共有等基础法律关系而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受让财产的优先权。但权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负有一定的义务,大体说来,权利人须履行优先购买权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视为放弃等主要义务。
    优先购买权人必须以同等条件购买财产。当出卖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在通知后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未届满前,将标的物卖与第三人,权利人须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关系,逾期不得行使撤销权。此外,优先购买权人不得转让优先购买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割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无效的,属于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可以撤销合同。权利人提出优先购买的主张,如果是同等条件下,出卖人不得拒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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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2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