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销执行申请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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