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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
释义   一、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
    1. 风险大量原则(大数法则):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
    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
    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
    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
    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
    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
    2. 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倘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法承担保险责任。风险分散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层面的风险分散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实现: (1)使风险在地理范围上分散;(2)使风险在时间上分散;(3)通过多种经营来实现风险分散。
    微观层面的风险分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1)承保前分散:主要通过在承保时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并且使每一个危险单位都尽可能独立来实现。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参考每个风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对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等。几家保险公司共保。
    (2)承保后分散:主要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两种方法。其中再保险是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实现风险分散的理想办法。
    3. 风险选择原则:
    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承
    保时,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要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做出承保或拒保或者有条件承保的选择。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对风险性质
    的选择。只承保可保风险,预防道德风险。(2)对投保方的选择。投保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身体健康状况等。
    另外,在不同阶段都可以进行风险选择。包括事前选择(在投保人投保时决定是否承保)、事中选择、事后选择等(签订合同后,在续保、被保险人存在欺诈等违反保险
    合同的行为时解除保险合同)三个方面:
    事先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种选择包括对“人”和“物”的选择。所谓对“人”的选择,是指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评价与选择。所谓对“物”的选择,是指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评估与选择。而事后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风险超出核保标准的保险合同作出淘汰的选择。
    
       二、监事任职资格
    除符合以上“监事或者监事会构成”中所述的要求外,根据《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公司挂名监事有风险吗
    根据监事有无过错确定,有过错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1)遵守公司章程,执行监事会决议;
    (2)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监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监事的特别义务:
    (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是挂名监事,但是对外,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建议你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保险经营的三大特殊原则,在上文是有一一解析的,我们可以从上文去了解该知识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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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