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到底能不能讨债 |
释义 |
一、离婚到底能不能讨债 在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体现工作“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而言,可分两种情况: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二、被执行人离婚逃债有哪些情况 1、程序后,涉及被告人离婚逃债的情况,主要有几种: (1)债务产生后,未诉讼程序,债务人便和其配偶离婚,以逃避债务; (2)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逃避债务; (3)法律文书生效后未程序,债务人离婚逃债; (4)程序后被告人离婚逃避债务。 2、离婚逃债途径主要有: (1)法院(本院或其它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3)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再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等。 3、离婚逃债构成要件,笔者、离婚逃债构成要件,主要有几点: (1)被告人有离婚逃债的,即被告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 (2)该在债务产生后,包括: a、债务产生后诉讼前。 b、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 c、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是被告人故意所为。 a、在离婚时向机关隐瞒债务。 b、分割债务未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财产处分的。 c、财产分割不公平。将被告人个人财产、夫妻财产全给被告人配偶,被告人配偶分得夫妻财产,被告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告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人是实施离婚逃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为标的,即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蒋来的财产。 三、离婚逃债的法律依据 2002年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次会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立法解释列举了拒不的五种情形,第(一)为“被告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低价转让财产,判决,裁定无法的”。各级法院多次强调:工作是债权人的债权能够真正的法律保障,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大,案件,是对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曝光。 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告人法律未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涉及,在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告人躲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法律规范的对策,只是实体法规定了逃债的无效,例如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离婚到底能不能讨债”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告人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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