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性质是怎样的 |
释义 | 所谓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保险法尤其是财产保险制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保险金额的确定、超额保险的禁止、复保险的分摊以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都是依据损失补偿原则而产生。那么,它的性质是怎样的呢?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什么性质呢 1、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2、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补偿性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 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构成双务有偿合同,具体表现为: 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合约 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除当事人之外,应当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但其均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关系人是保险合同成立和履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具备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中不发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通常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2页)。 2、保险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指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如上所述,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受益人却可以不是投保人而是第三人。 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而订立的合同。保险合同的一方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害时,或者在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其他条件具备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他方给付保险金,而他方则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保险人和投保人互负义务,故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相应的代价的合同。投保人请求订立保险合同转移风险,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按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并构成保险合同效力的要件,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或者停止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的责任。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相应地负担消化保险风险的责任。可见,保险人和投保人依保险合同享受的权利或者利益,都不是无偿的,所以,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财产保险合同性质是怎样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也是补偿性合同。希望能帮助大家。关于财产保险合同性质的相关知识。我们只有很好的了解他的性质,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引用法条: [1]《商法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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