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拆迁的房屋也能被继承吗 |
释义 | 被拆迁的房屋也能被继承吗? 在处理被拆迁房屋补偿权转移时,要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此,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受拆迁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时,义务跟着权利走,谁承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配偶享受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就必须承担该被拆迁房屋按时搬迁的义务。其子女如对补偿权有争议,应由其负责解决。如承担不了相应的义务,其权利的承受则需要法律的有力支持。 二是在分配被拆迁房屋补偿权时,除了确需照顾的弱者之外,原则上继承人之间应是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不分。突出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继承人在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和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此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事先知晓,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下列权利、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之后不能作为遗产: 1. 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 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类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的,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这些权利义务在债权人死亡时,不能作为遗产。 3. 国有资源使用权。在我国,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等国有资源使用权都是经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这些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人欲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自行申请,经核准取得相应的国有资源使用权。 4. 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在这里,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按继承法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都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5. 宅基地使用权。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 张某和李某为夫妇,在渭南市城中村有房屋一栋,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夫妇在外工作,小儿子随父母生活,2011年之前张某和李某去世,2011年4月,渭南市开始房屋拆迁,小儿子夫妇在没有通知大儿子夫妇的情况下和房屋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2011年年底,房屋被拆,大儿子夫妇知道后,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约定的3套房屋和65万元。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拆迁人。作为被拆迁人才有权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取得拆迁安置补偿费。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在去世后,该房屋没有遗嘱处分,则应当进行法定继承。由于各继承人没有办理继承手续,没有对该房屋重新进行所有权登记,则房屋的所有权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处理该房屋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中小儿子不是单独的被拆迁人,全部继承人才是被拆迁人。拆迁所获得之补偿费用应当为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并共同处分,也就是由大儿子和小儿子共同处分。小儿子无权单独支配或确定如何分配,且不因小儿子单独签订拆迁合同而享有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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