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四个债权债务问题 |
释义 | 一、了解公司的“非破产清算”: 1、么叫“非破产清算”:公司因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解散、股东诉讼解散而发生的清算 2、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是否实际经营公司、是否从公司取得收益、是否为实际控制人,均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3、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其身份转化为清算义务人;由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清算义务人。 二、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四个债权债务问题: 1、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即与个别债权人以诉讼调解协议的方式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无效。 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做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2、申请法院清算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损、灭失、或者无法清算之日起计算。 理由: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仅系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前提之一,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清算条件,即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是否最终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相应的,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两项条件全部满足时开始计算。 3、生效判决债权人因清算组违法未申报债权,再次起诉清算组成员的,不属于重复起诉。 理由:因买卖合同纠纷已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公司,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清算程序并予以注销,因清算组成员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与先前审理和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并非重复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在清算期间,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债权人可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理由: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一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应当有效。提供担保的公司进入清算期间后,担保关系转化为清算责任关系,公司应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保证债权人按时申报债权。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该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的非破产清算,其涉及的债权债务问题主要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要如何去维护的问题。而这些债权债务问题更多的也是与公司的股东有着分不开的关系,所以不管是作为股东还是债权人哪一方都要清楚这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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