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性借款失联后该如何追债? |
释义 | 一、案件导入: 小李大学同学A在取得他的完全信任后,以公司经营、项目投资为由,多次向他及他的亲友借款、集资高达200多万(没签合同)。当A确定借光小李及他亲友的所有存款后,捏造自身涉嫌合同诈骗、全部财产被冻结的事实,拒还借款。现在已失联失踪。小李到派出所报过案,但不被受理。小李该怎么办? 二、方法:民事起诉 1、民事起诉:(1)小李可能是被他大学同学诈骗了,若他的同学是通过借款的方式向他和他的亲友借款,他在搜集完备证据后,可以向法院通过民事起诉的方法追回属于他的合法财产。 (2)而根据他的描述,他同学借款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尚无法确定。鉴于他已到派出所进行过报案但未受理,可能是受害人未达到法定人数或未达到法定数额,他可以选择搜集好全部证据,包括转账记录、短信电话记录、借款合同(如有)、财产线索等,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起诉他的同学,在判决生效后可以在强制执行阶段冻结或拍卖他同学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可以与其他受害者沟通,确认是否都未收到还款,若与他情况类似,可一起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认定为“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 1、《高法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四个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即非法。具体包括:①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即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向公众吸收资金,如个人或单位私设银行、钱庄、储蓄所等,非法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公众存款;②行为人虽然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但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法是非法的,即某些金融机构虽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营权,但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吸收存款的行为。如有些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了争揽客户,违反国家关于利率的规定,以擅自提高利率或在存款时先支付利息等手段吸收公众存款。 (2)向社会公开宣传,通常有两种情形:①公开张贴告示、通知等招揽存款;②发动亲友到处游说,广泛动员他人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3)针对社会公众非特定对象。对于在亲友、企业内部的入股、集资行为,由于其对象为特定少数个人或单位内部成员,不属“公众”。但是《两高一部意见》)第三条明确:①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②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亲友’主要包括基于婚姻、血缘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有证据证明平时关系密切、交往频繁的其他亲友。‘亲友’的亲友,不能再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人‘亲友’”。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而小李可以对照该规定,来判断是否属于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3、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情节: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关于诈骗性借款失联后该如何追债,通过案例,小编认为可以先进行民事起诉,而在此如果是构成了其他相应的罪,如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等,则可以找到相关的受害人一起进行报案。所以不管怎样借款需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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