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为逃避债务 虚假诉讼被罚90万 |
释义 |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撤销了相关协议和调解书,并对A公司判罚90万元。 >>庭审现场 A公司对判决结果满意 昨天上午,北京市一中院主审法官当庭对A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同人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涉及的两起案件进行宣判,认定A公司与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为北京某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北京B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10年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属虚假协议,3家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调解书的行为属虚假诉讼。在撤销原调解书的同时,法院还对A公司罚款90万元。 虽然被罚款,但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卢XX并未对判决不满,反而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虽然受到了部分处罚,但被转移的巨额资产能追回,维护了上市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A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两处房产目前的市值在8000万左右。公司在发现此事后,为了追回公司财产,立即启动了相关程序,包括向检察院申诉。 >>案情回放 公司为逃避债务虚假诉讼 资料显示,A公司是四川省首批上市公司之一。时任A公司的董事长刘XX事后承认,2005年公司面临报告到期债务和银行诉讼,为了防止公司资产被查封和拍卖,公司的法律顾问韩前进为公司作出了很多诉讼,其目的就是保护公司资产。 2005 年5月15日,A公司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房地产抵债协议》,分别将其海口的标准厂房,以及北京中电信息大厦的房产转让给某某公司用来“抵债”,转让价分别是2000万和1000万。同年10月份,某某公司以未履约为由,将两家公司告上海淀法院,后达成调解。同年11月15日,海淀法院作出了两份民事调解书。 刘XX事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协议的内容是虚构的,两家公司与某某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并不是真实的 资产转移,并未经过董事会讨论通过。据刘XX称,B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多人向警方证实,某某公司2005年6、 7月间转给了韩前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公司和韩前进的妻子。一审中3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都是韩前进安排好的,韩前进安排写诉状,立案,再安排以和解的形式结案。 2007年,刘XX离任。卢XX表示,这一系列操作公司的董事会之前并不知情,属于前董事长与原法律顾问私自密谋。2010年,A公司在内部审计时发现情况,立即向南充警方报案。 警方在调查后认为当事人缺乏侵占国有资产的故意,罪名不成立。 事后,某某公司多次更名、迁址,成为现在的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去年,A公司向北京检方提出申诉。北京一分检检察官庞X表示,检方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调取了南充警方的询问笔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以原审调解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向法院提出了抗诉。 据了解,目前涉案的两处房产,海口的房子还未执行,将不再执行。北京的房产虽然执行完毕,但产权证还未办理,目前产权证明还在A公司。 另据庞X介绍,韩前进是北京嘉铭律师事务所一名正在执业的律师,下一步将考虑把线索移交司法局,对律师进行相应的处分。对于韩前进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检方和法院都表示,A公司可以向警方举报。 卢XX表示,公司目前正在启动相关程序,至于其他情况,公司将会通过公告对外发布。 >>法官释案 个人操作为何罚公司 在该案中,具体操作虚假诉讼的是A公司的法律顾问韩前进,最后法院处罚的却是A公司。对此,主审法官刘玉红表示,该案虽然是韩前进操作的,但时任董事长是明知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向关联公司转移资产,主观上有恶意行为,作为上市公司,转移资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公司对股民的诚信度有所下降。 此外,该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该公司现在也不否认当时是为了逃避债务,现在的法人应为原法人的行为承担错误,因此处罚的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背景 虚假诉讼近年呈上升趋势 刘玉红告诉媒体,近年来,虚假诉讼的案件在不断增长,形式非常复杂多样。 据其介绍,目前虚假诉讼案件,以房抵债的案件最多。此外在婚姻关系案件中,也有人为了多分财产,设计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债权人提起主张,要求双方在离婚后共同负担债务。由于北京的房价上涨,再加上限购,也有人为了逃避税费和借名买房而打起虚假诉讼的主意。另外,还有骗保的,以租赁名义进行非法借贷的等。对于虚假诉讼的处罚,公司最高只能罚100万,跟标的额相差甚远,因此很多当事人抱着侥幸心态。 北京一分检检察官庞X则表示,此前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打击起来非常不利,这也导致虚假诉讼不断增多,甚至比较猖獗。今年10 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虚假诉讼行为入罪。庞X表示,今后只要是捏造事实,骗取法院判决书和调解书的行为,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比较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 庞X还表示,以前的很多虚假诉讼,发现都是当事人与司法人员相互串通。新法规定,一旦发现司法人员与当事人串通做出虚假的判决或调解书,将加重处罚。 据介绍,虚假诉讼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目前有两条救济方式。一是涉及的当事人一旦发现,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认定,认为属于虚假的民事诉讼,可以将有关的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 诉讼方面,发现虚假诉讼后,当事人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递交申诉书,检方会在受理后进行及时审查,一般是3个月时限,审查后将做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如果认为不成立,也可能做出不监督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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