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投保的法律效力 |
释义 | 【案例介绍】 张某2014年在网上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间,张某和朋友一起去攀岩的时候,不慎受伤,导致小腿骨折,住院治疗总共花费2万多元。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却被告知其进行的是高风险的运动,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说这个免责条款在投保的网页上有明确的提示,在投保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阅读,同时还有“如果您不同意以上投保的声明,将无法继续投保”的提示,要点击“同意”才能进行投保,而且保险公司说对于免责的条款网站上有音频提醒。可是张某在网上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并没有详细看保险条款,只是按照网站提示进行操作的,而且当时张某的电脑没有声音,并没有听到网上的音频提醒。那么这样的情况张某能否得到赔偿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高风险运动是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案例中张某所进行的攀岩运动就属于高风险运动,多数保险公司在承保意外伤害保险时,都会把这类运动造成的伤害作为免责事由写入保险条款之中。按照张某的情况,保险公司在其网站上对于免责的条款进行了明确的提示,还有音频提醒,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于免除责任的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在投保的过程中,没有认真阅读条款并听取音频提醒,这完全是张某个人原因导致的,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对于张某攀岩所受伤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正当理由的,其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相关法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之规定可知,以数据电文形式作为载体的保单是法律上认可的书面形式,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之规定可知,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同时,无论电子保单是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还是需具备电子签名,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可知,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如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格式保险合同或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能生效。 小编提醒: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仔细听取保险公司人员的提示和讲解,如果对于保险情况不甚了解,尽量不要在网上自助购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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