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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约定抵押房子,没办理抵押登记属无效
释义
    刘先生:去年借钱给一位朋友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不算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合同还约定,借款期间朋友用一商品房来做抵押,借款到期未能还款房子就归我。
    上个月借款期限到了,我多次催告,朋友都没有还款的意思。后来经多方了解到,合同中约定用来做抵押的商品房,两个月前已经出售并且过户给别人了。请问,如果我提出异议,能撤销两个月前的过户吗?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李文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刘先生与朋友签订的借款合同中虽然约定以商品房来做抵押,但双方并未就此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房子的抵押权并没有得到设立。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刘先生与朋友关于借款到期房子归刘先生的约定无效。刘先生不能以此来撤销两个月前的过户。
    本案中,刘先生与朋友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刘先生朋友没有按时归还借款,刘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朋友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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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6:5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