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用未注册企业名义打欠条 债权人诉“股东”索赔获支持 |
| 释义 | 一对夫妻到外县某村办厂加工小麦秸秆销售,因欠2万余元货款未付,以工厂名义给农民出欠条,债权人催要未果后欲起诉,结果经工商查询得知该厂根本未注册登记。 原告吴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经营打包厂,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售麦草,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麦草款23900元,去年6月被告张X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加盖“草片制品厂”公章,后经查询该草片制品厂未经工商登记。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于去年底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给付欠款23900元及利息。 被告张X、郭Y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郭Y系在工商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7月,郭Y从外县来临沭县某村租赁村民厂房开办“草片制品厂”,从事小麦秸秆加工销售,其妻张X参与共同经营,二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麦草,经结算共欠吴某麦草款23900元,由被告张X为原告出具加盖“草片制品厂”印章的欠条一份。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无“草片制品厂”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债权人诉“股东”索赔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Y、张X在经营小麦秸秆加工销售期间,欠原告吴某麦草款2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该厂两“股东”郭Y、张X夫妇限期支付原告吴某麦草款23900元及利息,并承担668元的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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