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未写还款日期可随时追偿 |
释义 | 家住桐柏县城关镇的杨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于2009年7月6日、8月6日、9月6日及10月19日分4次向埠江镇的马某借款共计10万元,口头约定年息4分,并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写明还款日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不归还。马某便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杨某辩称该借条没写还款日期,已超诉讼时效,不同意还款。 结果 2015年1月29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马某现金1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法理解说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应当认定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从原告提供的借条看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且几年间,原告马某多次催要借款,故马某起诉并不超过诉讼时效。对利息的认定,因借条上双方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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