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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条件是债务承担必备
释义
    债务承担是需要同时具备以下的四个条件,在四个条件具备完善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障。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一、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二、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阅读延伸: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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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