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嫁儿媳仍有继承权和监护权 |
释义 | 4年前,阿燕与小张结婚,一年后生下一子小宝。2001年底,小张在工厂维修线路时意外遭电击身亡。工厂一次性支付小张家属抚恤金9.6万元。小张的父亲以儿媳早晚要改嫁为由,将抚恤金据为己有,并将两岁多的小宝带回家中自己抚养。此后,阿燕多次找公爹要求分得部分抚恤金并自行抚养小宝,都被公爹拒绝。今年7月,阿燕起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分得抚恤金4.8万元并由自己抚养小宝。 庭审中,阿燕的公爹认为,小张是由父母抚育长大的,抚恤金自然归父母。阿燕今后一定改嫁,孙子由她抚育不利于孩子今后的生活学习,所以,不同意阿燕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司法实践中,抚恤金视为死者的遗产。依法律规定,小张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他的妻子阿燕、父母以及他的儿子小宝。9.6万元抚恤金应由4人均分,每人2.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由他人担任监护人。阿燕是小宝的母亲,是他的当然监护人。至于阿燕在丈夫去世后是否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人婚姻,否则其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阿燕公爹以阿燕今后会改嫁为由拒绝支付阿燕及小宝应分得的抚恤金、拒绝将小宝交由阿燕抚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此项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阿燕应照顾小宝的生活,管理、保护他的财产以及尽其他应尽的法律义务。小宝在小张遗产中分得的分额应由阿燕代为管理、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阿燕公爹将9.6万元抚恤金中的4.8万元付给阿燕,并将小宝交由阿燕抚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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