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10年3月起,李某即跟随包工头张某施工,至2013年12月,张某先后向李某出具了6张工资欠条,拖欠工资的理由是其所包工程尚未结算。2014年1月3日,李某得知张某拿到工程款,前去索要被拖欠的18.7万元工资却被拒,李某遂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张某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张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故法院有权直接受理。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限期支付李某工资1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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