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陕西西安碑林区法院执行“荒唐案” 40万债务竟查封数亿资产 |
释义 | 在人民法院加大力度审理讨薪案件的大背景下,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调解笔录出现明显笔误,“保证金”变成“劳务费”,将当事方推入法律执行的快车道。同时在后面的执行查封中,还严重超标的查封,重复查封,就连法律专家看了都说这是一桩“荒唐案”。 法院文书明显笔误 保证金变劳务费 2011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陕西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在渭南市蒲城县开发的六龙壁精品城整个项目,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查封,而牵扯的标底却仅有40万元。 调解笔录中的“保证金”在调解书中变成“劳务费” 四方公司法人田进学称,2010年4月12日,六龙壁精品城项目的劳务方陕西诚兴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将项目的施工单位西安市第五建筑公司天元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天元公司支付其劳务费805597元,其中40万为保证金。同时四方公司也被作为第三方上了被告人名单。 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几家单位达成和解。记者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当时出具的调解笔录上看到:四方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给原告 405597元,该款是代天元公司支付给原告;天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40万元整的保证金。该40万元保证金,四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案情到这里开始“变味了”。 2010年10月12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次调解出具的一份民事调解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698号)显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自行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四方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给原告劳务公司405597元;2、被告天元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劳务公司蒲城六龙壁项目其余劳务费400000元,被告四方公司滴翠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文书中的“保证金”转身就变成“劳务费”,在严谨的法律面前,几字之差却已经违反了法律程序。虽然只有几个字的差别,但在法院加大“农民工讨薪案件”执行力度的大背景下,几字之差却足以将这笔欠款送上法院的“执行快车道”。 40万债务竟查封上亿元资产 不久,由于天元公司表示没有偿还能力,四方公司作为第三人进入了法院的执行程序。 同文号的裁定书和查封公告内容竟不一致 2011年9月1日,碑林区法院为了执行这笔所谓的40万农民工工资,下达裁定(【2011】碑裁字第00532号)查封了四方公司六龙壁精品城(【蒲房预售证(2008)25号;蒲房预售证(2009)05号】)的预售证手续;同时该院又给蒲城县房地产交易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1碑执字第00532号),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为四方公司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 2011年11月3日,碑林区法院给四方公司下达的与查封裁定同文号的查封公告则显示:查封六龙壁精品城A楼一单元9层、10层东南户两套。 虽然这份查封公告与先前的裁定书文号相同,但内容却大不一样,四方公司则认为这属于重复查封。 据了解,蒲城县六龙壁精品城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2010年年底主体完工,共有270套商品房和三层临街商铺,总建筑面积46384平方米,房屋预售证已分别于在2008年和2009年分批次办理完毕,2011年4月份时已经入住100多户。 律师: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是一个明显的错误 从项目被查封至今,四方公司多次向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于2013年4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同年10月24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六龙壁精品城项目属于不可分割的在建工程,不存在超标的查封问题,且查封期限至2013年8月31日,现已到期,依法自动解除查封为由”驳回四方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四方公司法人田进学说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他身后就是当时查封的楼盘 随后,2013年10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因为四方公司至今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四方公司罚款50万元。 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10日的执行裁定书中则认为“对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予以查封是正确的。” 对此,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斌说:“这案子太荒唐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人民法院在查封时应考虑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否则由此可能造成的被执行人的其他损失。当时查封的时候,房屋预售证已经下来了,项目已经属于在售项目,法院对该项目认定为属于不可分割的在建工程,对六龙壁精品城的整体查封是不对的”。 “而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文书,不是被执行人有价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价财产进行查封,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许可文书。” 同时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西江也认为,调解书是基于调解笔录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所列举的事实和内容应该与调解笔录相一致,否则就不能代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应。 对于该案件中,超标的整体查封在前,单独两套房子的查封在后,既然已经整体查封,为何还要单独查封,记者多方咨询相关法律专家,他们均表示不理解此举的深意。 2014年10月24日,记者来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该院办公室翟主任称向领导反映情况以后再给记者回复。10月27日,翟主任在电话中给记者回复称:案件正在处理,不方便接受采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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