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仓储合同定义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其独特的特征,包括仓库营业人需具备仓储设备和专事仓储保管业务,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以及仓单作为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民法典仓储合同特征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仓库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仓库营业人不仅需要具备仓储设备,还需专事仓储保管业务,以满足仓储合同的需求。 2.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即保管人提供的储存、保管的义务,而仓储物则是存货人需要交付给保管人进行保管的物品。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仓储合同一旦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4.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但并非必须。 5.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仓单是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的凭证。保管人必须签发仓单,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本身,签发仓单并非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仅是一种履行行为。 ![]() 三、预防仓储合同纠纷 为了预防仓储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确保选择有实力和信誉的保管人,以避免因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而骗取保管费的情况发生。 2.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的准确性。 存货人在填写货物品名、种类和数量时,应当准确清楚,避免产生歧义;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要求,存货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保管方式,并支付相应的仓储费用。 3.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存货人可以随时检查或提取仓储物样品,以了解货物的保管情况和变化;如果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可以及时与保管人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发生纠纷。 总之,预防仓储合同纠纷需要存货人和保管人共同努力,存货人需要认真审查保管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注意货物品名、种类和数量的准确性,以及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保管人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保管服务,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仓储合同纠纷的发生。 了解仓储合同的特征和如何预防纠纷后,你是否更有信心应对仓储问题?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建议,不妨在法律网上咨询专业律师,让法律小助手法律网助你一臂之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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