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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继承人未清偿之债的司法认定
释义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根本前提是被继承人对外负有未清偿的债务,最常见的是借贷之债,也可能是侵权之债、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从诉讼启动的角度来分析,债权人提出清偿之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已有生效裁判对被继承人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法律事实作出认定,此时,清偿之诉只需就债该如何承担进行审判,审理要点相对简略;另一种是债权人在提起清偿之诉时该债是否成立须经审判方能确认。于是,清偿之诉中首先需要对被继承人是否负有到期未清偿债务进行审查。被继承人未清偿之债应当是:
    1.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终于公民死亡之时,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无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自然亦无新生债务的可能,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欠下的债务或欠缴的税款并非属于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为尽孝心购买物件所产生相关费用不宜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晚辈探望长辈、为长辈购买生活用品、食物礼品聊表孝心是应然之举,为此支出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清偿之诉中提出清偿此类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为被继承人购买墓穴等所支出的费用一般不是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被继承人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已然终止,不应当产生新的债务,但继承人有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购买墓穴是受被继承人生前之委托的情形除外。为被继承人办理丧事等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同样不是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然而,非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并非均不能由遗产予以清偿。遗产分割时,可将前述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所支出的费用从遗产中扣除,只是该些费用并非清偿之诉所应认定的债的标的。
    2.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所能获得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包含在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中的,需要先行析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方能进行遗产分割。同样,在夫妻共同债务或被继承人与他人共负的其他共同债务中,只有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是清偿之诉中应予清偿的债务。于是,在清偿之诉债的认定中,对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的认定与析出是极为关键的。
    实践中,清偿之诉中最常见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检索的前述案例中,笔者发现无一对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进行认定,通常的做法是要求被继承人的配偶清偿涉诉的夫妻共同债务,或者由所有继承人(分得遗产人)在所分得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涉诉的债务并由被继承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不准确认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在被继承人遗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由被继承人配偶连带清偿,会损害被继承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在被继承人遗产足以清偿个人债务时,由遗产全额清偿债务,则导致遗产总量减少,除被继承人配偶为唯一继承人的情形外,使得被继承人配偶获益,而其他继承人财产权益受损。
    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个人应负之债,应当从被继承人与他人共负的共同债务中予以析出,夫妻共同债务亦如此。就如同认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程序要求一样,夫妻共同债务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占其中二分之一,此为清偿之诉的应然之债;另二分之一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债务,此为一般的清偿之债,如民间借贷之债等。在清偿之诉中析分被继承人个人债务和其配偶的个人债务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案由如何确定。对于被继承人的应负之债当然适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由于形成涉诉债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清偿之诉的根本前提,则基础法律关系的案由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吸收,无需赘述;而对于另二分之一的债务即被继承人配偶的个人债务,应当适用与其相适应的案由,如债之起因为民间借贷的,则该案由应当并列称之为“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应由继承人负担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扶养、赡养费用是否是被继承人个人债务?有学者认为,被继承人一般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有能力自己生活而不需要继承人扶养的情况所借的债,这种债务理所当然应该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而本应由继承人负担却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债务,一般指继承人有扶养被继承人的义务,也有扶养能力而不扶养,致使被继承人为基本生活需要所借的债,是一种特殊的债,它与被继承人一般债务不同,是继承人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因此,必须由继承人负偿还责任。诚然,按照《宪法》精神和《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双方相互扶养,均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未尽赡养义务的人应受法律的制裁。然而,被继承人生前可通过诉讼等权利救济方式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且被继承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除却受继承人的委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继承人的情形外,被继承人只能代表其本人从事民事行为,并由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因此,除有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外,应由继承人负担而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扶养、赡养费用应当属于是被继承人个人债务,而非继承人的债务。
    3.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表明遗产的性质要件为“合法性”,只有合法的财产方能称之为遗产,而作为“消极遗产”的债务同样有此性质要求。
    被继承人的债务合法与否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双重考量。被继承人生前个人的债务,必须合法并有充分的法律根据,才能作为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由继承人依法负责清偿。而对于那些非法债务或缺乏法律根据的债务,如赌债、嫖债、查无证据或证据失实的债务,年代久远、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等,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由继承人负责清偿。从实体法角度来看,非合法成立的债当然不受保护,其中包括债权人明知被继承人举债是为了从事非法行为的情形;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负有清偿义务的当事人提出有效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债权人之诉请丧失胜诉权,该债务转为自然债务,除清偿义务人自愿清偿的情形外,不得强制继承人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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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5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