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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能否优先受偿
释义
    当债务人存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债权人时,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取得的财产能否优先受偿?《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了代位所得可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直接受偿,但到底是公平受偿还是优先受偿没有明确。现在基本上有两种观点,即否定说与肯定说。
    持否定说者认为,代位权不能优先受偿,它只是一般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代位权通过诉讼取的财产,其效果应及于债务人,即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此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清偿顺序原则由所有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即通常理论上称为“入库规则”。其理论出发点是将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作为所有债权的共同担保,而按照债权平等原则公平分担。
    持肯定说者主张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多数理论界、审判工作者所持的观点,笔者也赞同。主要理由是:其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等方式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其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其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它有利于债权的尽早实现,加速民事流转,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即它使债权人能积极主动地保障、维护自身债权的实现,提高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反之按“入库规则”,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会出现债权人都不会主动积极行使代位权,而是坐享其成,这会严重损伤拿起法律武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建立健康良性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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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