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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释义
    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刘,前夫因病过世后,经人介绍陈女士与张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张。后陈女士因车祸去世,张先生也未再娶,一人带着继子小刘和女儿小张,故小刘从小就由张先生抚养直至成人。不幸的是,小刘在结婚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但其在短暂的婚姻生活中育有一子小刚。前不久,张先生因病逝世,其名下留有一套产权房。
    张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小刘的儿子小刚经常来看爷爷,陪爷爷聊天,但其只是学生,没有收入,所以并没有从经济上给张先生帮助。张先生去世后,未留遗嘱,张先生的女儿小张认为自己是张先生唯一的亲人,当然只有自己一个人可以继承父亲张先生所留的这套产权房。而小刚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自己对爷爷留下的遗产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也就是说自己对爷爷留下的这套产权房有权继承。小张当然不同意自己和小刚一起继承该套房屋,她认为,小刚的父亲小刘不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只是继子,而且小刘先于张先生去世,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刚的说法。无奈之下,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这套产权房。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刚的父亲小刘从小由张先生扶养长大,虽然其只是张先生的继子,并没有血缘上的关系,但其与继父张先生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所以小刘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张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事实上小刘先于张先生过世,因此,其晚辈直系血亲,即儿子小刚,可代位继承父亲小刘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时,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而小刚的父亲小刘虽然没有对张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但并无上述几种情形存在,其当然没有丧失继承权,小刚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这里可能法院还要考虑到一个事实,张先生的女儿小张对张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也同张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张先生的生活起居。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小张可以在继承该房产时适当多分。
    【判决】
    法院支持了小刚的诉讼请求,认可小刚对张先生所留产权房享有代位继承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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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9:2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