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8年后兄妹反目 争夺房产继承权 |
释义 | 1940年,马某与李某结婚,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马甲、马乙。马某在新中国成立前购买了一处四合院,现市场标价已过亿。1951年马某去世,在家人的同意下,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马甲一人名下。 后来,李某又改嫁董某,再婚后又生一女,取名董甲。 再婚后,李某一直居住在四合院里。2000年李某去世,后董某也于2004年因病去世。2014年,董甲将马甲告到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她对四合院享有继承权及共有权。 马甲则辩称,按照家史及法律规定,董甲和父母无权继承也不享有涉案房屋的遗产份额。 马某1951年去世,1955年四合院由马甲继承所有。至今早已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并且母亲当时是认可的,未提出异议。 2006年董甲之父去世,马甲顾念亲情,曾找董甲协商,将涉案四合院中的一间让给董甲住,其他房屋归马甲所有,但董甲不同意。此后董甲未提出异议,直至现在才提出诉讼,因此马甲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万华表示,本案中董甲要求继承的法律时效已过,董甲已丧失要求继承的胜诉权。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8年后起诉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本案中,马某1951年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1951年继承就已经开始,且1955年房屋产权已登记在马甲名下。 2006年,马甲与董甲协商时,董甲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犯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董甲应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提出主张,维护其权利,但她直到2014年以后才向法院主张其继承权。 依据法律规定,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已丧失了胜诉权。最终,法院依据《继承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了董甲的诉讼请求。 郭万华律师表示,法律为保护继承权设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是为了避免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并促使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合法继承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因此,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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