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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
释义
    市人民政府清理和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分工明确,了解清理拖欠工程款的要求、重点,采取有效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清理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相当严重,不仅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也造成了施工企业拖欠国家税款、拖欠材料设备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信用关系扭曲,影响了社会稳定。能否解决好拖欠工程款问题,关系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三步走”战略目标的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下大力量,认真做好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清理和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国务院提出层层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陈质枫任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天津分行、银监局等单位为成员,负责制订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三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指导全市清欠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牵头,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的问题。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县长担任组长,研究协调解决本区县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定期向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清欠工作机构。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拖欠举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使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
    各区县、各部门要将清欠机构和负责人情况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将清欠进展情况按月上报市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三、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点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全面展开。今年要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凡项目已竣工并完成决算的,要求在2004年9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对拖欠数额超过1000万元、还款确有困难的,必须在 3月1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还款合同。总的还款期限是:拖欠工程款在3年以内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拖欠工程款3年以上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中,第一年还款比例不得少于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第二年不得少于35%。工程已竣工但未完成结算的,必须按《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在80天内完成决算。属于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在3月1日前重新规范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存在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得到工程款后,要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春节前必须一次性结清2003年当年的农民工工资,2004年内结清历史拖欠。对总包企业所拖欠的分包企业工程款和材料款,还款要求、还款期限和还款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有关委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清欠工作中起表率作用,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问题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每年从基建资金和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专款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积极落实还款责任。
    鼓励建筑业企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各级法院应研究制订对拖欠工程款案件加快审判的措施。
    四、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措施
    认真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法律和国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切实履行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坚持法定建设程序和法定批准程序,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堵塞环节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清出力度,凡存在严重拖欠工程款和恶意拖欠的企业,一律不批准其投资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不批准其新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和规划手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减少造成拖欠工程款的隐患。
    (二)查处一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月1日以后,凡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且不按通知要求签订还款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企业贷款银行,由银行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认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部门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补发,属于2002年底以前的拖欠,春节前不能一次补发的,按通知要求签订清欠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由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执行。对逾期不补发的,要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本市企业要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外地企业一律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四)加强在建工程合同履约监管。为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要组织开展对在建工程项目订立合同和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凡不按通知要求的期限重新规范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工程决算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对今后竣工工程,凡未完成竣工结算和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允许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颁发入住许可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开发企业负责。
    (五)全面推行双向担保制度。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在2003年对房地产项目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的基础上,今年起全部建设项目都要推行双向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可试行项目代建制。
    (六)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市场监管。积极开展对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竣工决算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或借照、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打工群体或零散农民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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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