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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赎典当房屋时,怎样计算典价
释义
    回赎制度是典当契约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注重于对危难时的出典人的利益的保护。典当房屋回赎时,典价如何确定,应依法律和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设立典当的,应当依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据此规定,典价在回赎时可以按下列两种方法进行。
    (1)以原出典时的典价为标准,特别情况特别处理。首先,出典人在回赎期内赎回其出典房屋时,以出典时所得的典金为回赎典价,承典人不得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第一,典当关系成立时,当事人双方约定出现某事件时,在回赎时可以增减典价的。这种情况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遵守,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许可;第二,在约定回赎期内,出典人没有回赎的。如果没有出现绝卖或承典人同意可以回赎的,承典人可以适当增加回赎典价。
    (2)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以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折算。许多典当关系是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一段时期内设立的,当时典价多以黄金、大洋及棉花、粮食、食油等流通物充当。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典当关系,依法也可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在回赎时,除按规定依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折算外,还应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回赎目的等具体情况。如果出典人经济状况好,而承典人经济情况较差,应适当协商作价的标准,合情合理地加以折算。同时,还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房屋价格或房屋市场价格进行折算,依出典房屋在回赎时的状况估价,一般以估价的二分之一作回赎典价。但是,出典房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当由承典人负责修复或赔偿,也可采取实际损失折抵以后降低回赎典价。如果在典期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典当契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损失采取公平合理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及时回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房屋毁损的,损失由出典人独自承担。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如果房屋由承典人修复,应当按原典价加上修复费用作为回赎典价,没有修复的,按原典价回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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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