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析 |
释义 | 案例一:老伴去世债主上门要债45万 法院断定不用归还 老伴刚亡故不久,这时却突然冒出了45万元的债务。家住浙江省余姚市的吴大妈说,老伴没有借过这么多钱,她根本就不知情,但债主义正词严地说,是她老伴生前做生意时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在吴大妈的老伴去世了,理应由吴大妈归还。 吴大妈到底该不该还这笔债?近日,余姚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最后判定,单凭借条不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吴大妈最后不用归还这45万债务。 老伴去世,债主上门要债45万 吴大妈家住余姚城区,今年57岁,本来和老伴可以安稳度过自己的晚年生活,没想到,老伴陆某却得了癌症,最终于今年上半年不治身亡。让吴大妈没想到的是,老伴刚亡故不久,就有2人上门要债,说是自己的老伴陆某在生前曾经向他们分别借款20万元和25万元。 怎么会突然冒出45万元的巨额债务呢?吴大妈懵了,老伴从来没有告诉过自己欠过这么多钱,何况老伴借这么多钱做了什么呢? 吴大妈说,自己今年已经57岁,有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年。她和老伴陆某都已经退休,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有稳定的收入,还有医疗保险,生活中也没有大开销,再加上自己和老伴关系一直很好,即使需要向别人借钱,也会提早和她沟通。因此,吴大妈不同意归还。债主张某和章某便将吴大妈起诉到了余姚法院。 法庭辩论,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成关键 吴大妈到底该不该还这笔债?在法庭上,吴大妈和债主争得不可开交,关键的问题是,这笔债属于什么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吴大妈老伴的个人债务。 吴大妈说,自己和老伴都有固定收入,平常也没什么开销,并不需要这么多钱,老伴不可能借过这么多钱,但债主义正词严地说,是她老伴生前做生意时借的。 张某和章某向法庭提供了借条,称借条是老陆亲手所写,当时老陆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向他们借钱。除了借条,他们还提供了银行的取款记录。 吴大妈则坚持认为,她和老伴关系很好,有这么大笔债务,老伴生前不可能不告诉自己;而且自己和老伴都有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生活中用不着花这么多钱。为什么要借这么多钱给一个60岁的老人?吴大妈反问两个债主。 此外,吴大妈还表示,老伴没有留下什么财产,即便真有这笔债务,那也应该是老伴个人的债务,不能算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法院一审判决,确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后认为,因为张某和章某两名原告只是提供了已经去世的吴大妈老伴所书写的借条,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借款是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所需,故单凭借条不能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和章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被告吴大妈不用归还借款。 案例二:老夫妻状告小夫妻 借条用纸漏破绽 中国法院网讯 儿子、儿媳闹离婚,公婆将其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还债,所持借条使用的是江阴某酒店的便笺纸,而借条落款日期却远早于酒店设立日期。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4日,蒋敏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张亮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不准离婚的判决。岂料小夫妻俩闹离婚的事情惹怒了蒋敏的公婆张福和胡琴。3月16日,张福与胡琴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夫妻俩归还借款1973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四张借条,落款日期分别为2000年4月18日、2000年4月18日、2002年3月3日和2003年6月23日,而该四张借条使用的均是江阴市某酒店的便笺纸。 案件审理中,张亮对四张借条均予以认可,但蒋敏则极力否认其真实性,并提出对数额较大的2003年6月23日便笺纸上“蒋敏”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为查清事实,法院赴工商部门调取了相关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资料显示该酒店设立于2002年9月18日,而鉴定结论也反映2003年6月23日的借条上“蒋敏”二字并非蒋敏本人所写。 因张福与胡琴无法对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对上述借条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定,承办法官对原告的行为进行教育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三角恋演变20万欠条:女子状告旧情人被驳回 昔日她是第三者,他为她离婚了,现今她将情人及他已离婚的妻子告上法庭,欠条在手,二十万的债务是真是假?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法院对这件让人匪夷所思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请。 三角恋演变出的欠条 1999年,胡丹与李立在一次小小的聚餐中认识并迅速坠入爱河,虽然李立有老婆李红,但被爱情冲昏头的两情人却什么都不顾地同居在一起了,情人关系一直持续到2006年。2004年,李立和老婆李红离婚了。但2006年,胡丹与李立之间的爱情也结束了。可李立没想到的是,爱情的结束并不代表一切都结束了,因一张欠条,原告胡丹一纸诉状将他和前妻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李立承认欠条确是他本人所写,但提出原被告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与李立于2000年下半年开始同居,同居关系一直维持到2006年10月,期间,因原告打算与李立结婚而购房,但由于购房款还差140000元缺口,原告逼李立去借,当时李立不愿意去借,为了不影响双方关系,因此李立写下一份140000元欠条,而事实上李立并没有向原告借过款。 家中急需累计借款20万 2001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李立因家中急需资金开支,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人民币200000元,14万元款项是分三次出借给被告一,第一次是50000元,第二次是40000元,第三次是110000元。 而李立在对该款于2002年12月底即最后一次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言明欠款200000元。因这些借款属于李立与陈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开支所借,因此,现原告要求李立与陈红共同偿还,理由是这笔债务是李立与陈红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在法庭上胡丹将他和李立之间的情人关系否定得一干二净。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唯一证据系李立书写的欠条,该欠条所载“欠条,欠人民币200000元,李立,2002.12月底。”内容并不直接证明李立欠原告140000元,且也并不证明此款系借款;同时原告就其主张的140000元款项分三次交付,其所作的陈述前后存在差异,加之该欠条形成于李立与原告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自形成至今已达6年之久,期间发生过原告购房事实,尤其是双方因矛盾于2006年10月就终止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也无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过权利,明显不符常理。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丈夫生前遗留债务 妻子儿女担责偿还 中国法院网讯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病故后妻子拒绝偿还。12月3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陈某、陈某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刘某与陈某清原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陈某清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某借款5万元。后原告向陈某清追索,陈某清称办好房产证就还钱,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四个月还清,同时以其自有房屋一栋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8年11月,陈某清因病死亡,原告向被告赖某(系陈某清之妻)追索借款时,赖某不承认有这笔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赖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7千元,被告陈某、陈某某(两人系陈某清的子女)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陈某清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某清在与被告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钱,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陈某清已死亡,被告赖某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某、陈某某作为陈某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陈某清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对陈某清的债务亦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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