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解决对策 |
释义 | 一、存在问题 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民庭审结的借贷案件中,发现了普通借贷案件外表下隐藏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实为赌债。 部分借贷案件的被告在接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反映借条所称债务其实为赌债,并且一些当事人在借条形成后也曾至公安机关报过案,但最终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未予认定。 2、民间“专业”放贷人。 有近三成的案件当事人重复出现在不同的借贷案件原告位置上,这些案件被告均不相同,同一原告的数个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 3、借款后还款未索要收条亦未收回借条。 一些借贷案件的被告拿到应诉材料后满腹冤屈地来法院反映,涉案借款已经全额或部分归还,但因种种情况未索要还款收据,亦未收回借条。 4、借款人擅自在借条上添加或修改内容。 一些案件的被告在庭审答辩时提出,借款时并仅有利息的约定并无违约条款,原告擅自在借条上添加违约条款,从而达到谋取高额利润的目的。 二、“问题”借贷的特点 以上种种“问题”债权在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特点,包括在利息、担保的约定、调解的尺度等方面均有所体现。 1、有书面的债权凭证。 无论是赌债、“专业”放贷还是虚假债权,其在诉讼过程中均能出具由被告出具的书面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等,并且该债权凭据真实性均可确认,甚至部分债权还通过公证机关进行了债权债务的公证。该类借贷案件的原告在证据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2、高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的一大特点是借款的高利率,而赌债和民间“专业”放贷的高利率约定则尤为突出,一般年利率均在10%以上,部分案件甚至高达20%。并且,债务人在起诉前归还的款项部分均优先被作为利息扣除,法院在查明利息归还情况时,该部分还款往往又无依据或依据不够充分无法认定,一方面债权人刻意回避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也经常似乎另有隐情,不愿意仔细回答,经常只是发发牢骚便认可债权人主张的数额。 3、实际借款数额不足。 该类“问题”借贷案件尤其是民间“专业”放贷案件有一普遍特点,即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款项并非借条中明确的款项数额,而是借条中明确的借款数扣除一定期限的利息后所剩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若是出现此种情况,借款数额应确定为债务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利息的计算也应当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数额为计算基数。但债权人往往对此事实予以否认,而债务人又缺乏相关的依据。 4、支付利息没有凭据。 几乎所有该类案件的债务人在诉讼前均已支付过部分利息,但几乎所有的债务人均没有支付利息的凭据,造成在诉讼中无论是实际借款数额的查明还是还款情况的查明均十分困难,自身的权益也毫无保障。 5、放贷手续“专业”化与催款方式的混乱。 在民间“专业”借贷案件中,债权人的操作已经呈现专业化趋势,一些债权人有相对固定的代理律师。一些借条的起草、利息和担保的约定及有关费用尤其是律师费的承担均呈现出专业化的特性,甚至一些借款的抵押担保也出现了到专门的行政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其规范之处不亚于银行借款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在借款放出后,债权人在催款过程中却又在尽量避免“专业”化的操作,比如对还款的处理,又如一笔债务数张借条的操作。 三、原因分析 出现“问题”借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借款人的心理劣势。 “问题”借贷案件的债务人一般都有这样那样的“把柄”抓在债权人的手里,比如赌债,当事人一般都不愿意将事态扩大,一方面赌债的认定困难,另一方面认定了赌债对自己也不利;而“专业”借贷案件的债务人一般都是急于用钱,放贷人始终以“雪中送炭”、“救人所急”的恩人姿态出现,加上放贷时在借条之外先把“丑话讲在前头”过了,所以债务人在对质时隐忍其辞。 2、债务人自我法律意识及保护意识淡薄。 无论是哪种“问题”借贷案件,债务人总是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对于赌债和“专业”放贷而言,债务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一些可以抵消债务的凭证取得非常困难,某些时候也过于轻信债权人的口头承诺。表现为一些借款凭证签名的随意性、还款无凭据、利息的高额支付等等方面。 3、“问题”借贷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润”诱惑。 “问题”借贷案件的债权人之所以会通过获取债权凭证以诉讼途径来主张债权,还体现在这种借贷案件的“高安全性”和“高利润性”两个方面。“高安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债权的实现程度高,这类案件的债权人一般都在形成债权凭据时就设下伏笔,将具有偿还能力的人牵扯进来或设立有效担保,为今后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另一方面“高安全性”还体现在通过诉讼途径将债权合法化,一些虚假债权尤其是非法债权如赌债,通过诉讼途径将其合法化不仅能使债权得由地下变为地上,还能借助国家司法机关帮助其实现债权。“高利润性”则表现在虚假和非法债权的无本万利及“专业”放贷的高利息回报。 四、“问题”借贷案件的审理对策 1、严格审查债权凭据。 对于有疑问的借贷案件,审理时应对债权凭据严格审查,尤其是对有数份债权凭据的案件,要分析数份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冲突之处,对于凭据本身亦要观察仔细。曾经有一起借贷案件,细心的承办法官发现借条的落款时间竟然早于借条纸张的印刷时间,经过仔细调查追问,债权人最终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有效维护了司法的权威。 2、做好释明工作。 “问题”借贷当事人应诉时都是满含“冤屈”,法律意识又不强,很多时候不能理解法院的强行判决,觉得法院判决“不讲道理、不公正”。因此,这就要求承办人在审理过程中及时分析双方证据优劣,释明争议要点及举证要求,引导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调解。 3、穷尽调查手段。 一些“问题”借贷案件的被告提出异议后,承办人应通过各种途径对其异议加以核查,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主义”由当事人自己举证,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及证据地位使得其并不具有举证能力。比如说,一笔债权数张借条的案件,一方面要仔细询问债权人的借款细节,另一方面对于大额的借款还要审查其经济能力,对于明显缺乏可信度的事实可以要求债权人进一步提供证据。 4、力争调解。 “问题”借贷案件的背后也不能跳出“人情常理”这个框框,某些事实在法庭上双方可能不予认可或者有所回避,但在调解时,承办人只要细心是能够听出一些“真实的事实”,只要抓住这个点并以此为基础,在法院的促合下双方大多会心照不宣地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处理该类纠纷最为有效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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