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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欠条说明的是资金当事人之间的欠款关系,是对方不还借款时出具的欠款凭证。借条是一方在借款时立下的借款凭证。借条和欠条都是为了证明日常事务性往来的真实情况,资产交流的真实数目等,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不同。
    

借条是由债务人(借方)向债权人(出借方)出具的债权凭证,其内容基本上具有借贷合同的几个要素,它是由债权人实施将自己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所引起的。
    

欠条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故不能即时履行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它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款借给债务人时,其权利不可能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其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拒绝时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即从债务人拒绝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规定:“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此时,诉讼时效从次日起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4]《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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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32